米正财、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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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2民初3547号案件名称
米正财、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米正财;韩盘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547号原告:米正财,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韩盘社,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米正财与被告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正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盘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正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3日,被告韩盘社承诺跟原告一同前往陕西砖厂干活,因为家中有小孩需要托付给亲戚照看,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几天后,原告联系被告一同前往砖厂,被告却拒接电话。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只得选择起诉。 被告韩盘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3日,被告韩盘社承诺跟原告一同前往陕西砖厂干活,因为家中有小孩需要托付给亲戚照看,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几天后,原告联系被告一同前往砖厂,被告却拒接电话。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韩盘社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金额有被告韩盘社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米正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盘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米正财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盘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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