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米正财、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5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2民初3547号
  • 案件名称

    米正财、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米正财;韩盘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547号原告:米正财,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韩盘社,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米正财与被告韩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正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盘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正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3日,被告韩盘社承诺跟原告一同前往陕西砖厂干活,因为家中有小孩需要托付给亲戚照看,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几天后,原告联系被告一同前往砖厂,被告却拒接电话。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只得选择起诉。        被告韩盘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3日,被告韩盘社承诺跟原告一同前往陕西砖厂干活,因为家中有小孩需要托付给亲戚照看,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几天后,原告联系被告一同前往砖厂,被告却拒接电话。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韩盘社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金额有被告韩盘社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米正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盘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米正财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盘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