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凤杰、周浩国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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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65号案件名称
于凤杰、周浩国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凤杰;周浩国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65号申请保全人:于凤杰,男,1965年7月2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被保全人:周浩国,男,1978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于凤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周浩国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于凤杰与被保全人周浩国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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