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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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306号案件名称
裴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裴某;王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306号原告:裴某。被告:王某。本院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冰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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