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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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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306号
  • 案件名称

    裴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裴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306号原告:裴某。被告:王某。本院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冰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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