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特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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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特18号案件名称
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万胜;霍喜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特18号 申请人:霍喜强,男,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5017,联系方式:1592914XXXX。被申请人:张万胜,男,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5035,联系方式:1829242XXXX。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霍喜强与被申请人张万胜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1年9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张万胜偿还申请人霍喜强借款本息共计2.1万元,此款于2021年9月28日当日偿还0.1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霍喜强与被申请人张万胜于2021年9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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