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希、刘纪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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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22号案件名称
王伟希、刘纪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伟希;刘纪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工资收入偿还所欠申请人刘某某借款1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直至履行清结;二、本案执行费166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和解协议达成后,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从被执行人王某某中国某某银行账户扣划22240元,于2021年9月14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限制高消费措施及中国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案因双方约定履行期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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