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亮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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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79号案件名称
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亮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亮;谷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县西滨北路人社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宏,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波,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谷宇,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3日,住甘肃省成县,系张亮的担保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亮、谷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亮、谷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亮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5900××××8450)资金25224.42元予以扣划,由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9月23日领取,被执行人谷宇名下有甘K6××××雪佛兰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有住房公积金(有贷款,无法扣划)、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亮、谷宇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黄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竹青书 记 员 牟文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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