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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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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一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根,负责人。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1元,合计诉讼费2,146元,由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徐霖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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