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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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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72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有,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陈某,男,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张荣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蒙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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