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晓、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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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34号案件名称
韦晓、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韦晓;王海;韦晓;王海;商军;商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商军,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韦晓,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商军与被执行人韦晓、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3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程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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