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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艳、孟庆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084民初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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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071号
  • 案件名称

    孙艳艳、孟庆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艳艳;孟庆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084民初2071号原告:孙艳艳,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孟庆宏,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孙艳艳与被告孟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孟庆宏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被告孟庆宏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2%,于2021年5月1日还款,如到期未还款以200000块砖折抵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双方约定从2021年5月20日开始被告每月还款10000元,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孟庆宏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审理重点为:原告孙艳艳主张被告孟庆宏给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孙艳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孟庆宏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1.2%,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被告孟庆宏未举证。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3月29日,被告孟庆宏向原告孙艳艳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2%,2021年5月1日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孙艳艳向被告孟庆宏交付钱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过程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月利率1.2%,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支付利息,是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庆宏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孙艳艳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孟庆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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