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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林青、魏广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7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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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7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苏林青、魏广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林青;魏广亮;尹景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林青,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魏广亮,男,1979年9月27日生,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尹景华,女,1986年8月12日生,住上蔡县。苏林青与魏广亮、尹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8民再17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魏广亮、尹景华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被告魏广亮、尹景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苏林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5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魏广亮、尹景华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经予以冻结及扣划。2、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广亮、尹景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广亮、尹景华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进行扣划。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前往遂平县和兴镇程台村杨庄进行调查,其结果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三、已向被执行人魏广亮、尹景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886.03元。本案债权欠款77463.9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8执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广亮、尹景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林青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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