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岐、刘小六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677号案件名称
郭凤岐、刘小六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凤岐;刘小六;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677号申请人:郭凤岐,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小六,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一组。关于申请人郭凤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六、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77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3、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小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8)豫010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有3775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俊杰、张耀中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482财保228号 下一篇 王嘉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