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马秋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12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马秋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马秋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被执行人:马秋燕,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秋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陈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13264号 下一篇 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