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沛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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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沛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沛凌;韩纬;夏月芹;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市片区(郑东)商务外环19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沛凌,女,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纬,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夏月芹,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韩纬,总经理。关于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沛凌、韩纬、夏月芹、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6月9日、7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夏月芹银行存款2411.75元,本院扣划后发放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夏月芹名下有豫A558HM号、被执行人韩纬名下豫豫A×××××号、豫A×××××号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4、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129551.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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