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13号
  • 案件名称

    张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13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址及户籍址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龙因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龙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