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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银海、牛利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3民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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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申10号
  • 案件名称

    关银海、牛利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关银海;牛利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关银海,男,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牛利江,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再审申请人关银海因与被申请人牛利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11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银海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21)黑11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改判牛利江给付关银海合伙期间大豆款437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时,法庭依其对石祖斌、李海艳调查情况及牛利江提供的两车卖粮票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但这二人证明不足以推翻关银海出示的牛利江妻子微信自认两家合伙种植大豆收了320袋事实,两家收的大豆由牛利江保管,牛利江没有提供其妻子没有参与合伙事宜证据,又不向法庭提供收粮票据,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1.原审举证分配原则错误。原审应由牛利江负有其妻子“没有参与收多少粮,卖多少粮”的举证责任。而关银海提出牛利江妻子负责收卖粮票据的事实,没有反驳,视为自认,所以原审要求关银海举证,是适用法律错误。2.牛利江妻子负责收取卖粮款,牛利江掌管大库钥匙的事实,再加上微信截图,可推定关银海与牛利江两家2019年合伙种植大豆产量为320袋。牛利江提交意见称,关银海说法不对,当年收割大豆是他与关银海一起收割的,两天共计拉回大小6车粮,其中两车检斤计9250公斤存放在孙宇家库房了,其余大小4车没有检斤卸到场院了,后二人又一同将该部分大豆清选存放在了油坊那个大库,该大库大豆他卖了,是140袋,存放孙宇家库房的两车大豆至今没有卖,他妻子微信聊天时说的收320袋,是他妻子估算的,因为他妻子未全程再参与收割和售粮。同时,牛利江提供自己日记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关银海为支持其要求牛利江再给付2019年两家合伙种地所得收益43740元的请求,主张2019年牛利江与其两家合伙种植大豆收成为320袋事实,并向本院提供一份二人妻子之间,微信核对当年两家种地收成时,牛利江妻子答复“…总共应该是320左右(袋)”的语音文字截图佐证,对该答复,牛利江不予认可,提出320袋收成是其妻子推算的质证意见,符合关银海提供的截图文字之语意,说明牛利江妻子对当年收成并未确定,关银海又未提供其它佐证证据,关银海仅凭“截图文字”,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关银海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银海向本院提起再审,既未提供新证据,其“证据效力”、“举证分配”、“事实推定”等再审理由,亦于法无据。综上,关银海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银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肇 勇审判员 王 慧审判员 孙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玉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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