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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贾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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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656号
  •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某;贾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656号原告:孙某,女,194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贾玉强,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孙某与贾成(已经去世)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子贾某,次子贾玉强,三子贾玉忠,长女贾玉萍,次女贾玉芳。原告丈夫贾成去世后,原告自己独立生活,由于多年来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为此原告要求所有子女每人每年付2000元赡养费,除被告贾某拒绝给付之外,其他子女均给付。原告认为被告贾某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辩称,我是应该拿,我现在没有钱。当初我母亲回来时贾玉强和他儿子说不需要我赡养,当时我赡养我父亲,我们一家一个老人。如果老太太同意去我那里,我自己可以赡养,不需要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丈夫贾成(已经于2021年农历正月十六去世)生育子女五个,长子贾某,次子贾玉强,三子贾玉忠,长女贾玉萍,次女贾玉芳,五个子女都由原告夫妻抚养成人。期间,原告领着贾玉芳离开本地在河南生活近30年,2020年农历10月回到本地。现原告年岁已高生活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刚办理老年补贴每月100元),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现原告与次子贾玉强共同生活,被告贾某没有给付原告生活费,也没有照料原告。故将被告贾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贾某每年付2000元赡养费,在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如原告大病住院给付报销之外五分之一的医疗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的事实,足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是将近80岁的老人,体弱多病,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作为原告的子女,应依法对老人履行相应赡养义务。现被告以现在没钱要求原告随其生活(原告当庭表示愿意与贾玉强生活)为由拒绝履行,于法无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原告实际养老现状,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参照《2020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出的数据,当年吉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864元,以及原告共有五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要求并不过分,趋于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在每年的元旦前给付原告孙某当年的赡养费2000元(其中2021年4个月的赡养费66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自2021年9月起,原告孙某以后如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依法报销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案被告负担五分之一。上述款项由被告交万宝法庭后,由法庭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被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雨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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