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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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120号案件名称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0号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经理。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春树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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