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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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216号案件名称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216号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都港社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魏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建华,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华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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