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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社会,魏娜与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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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531号
  • 案件名称

    魏社会,魏娜与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进洋;魏社会;魏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531号 原告:魏社会,又名魏丙举,男。原告:魏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社会,男。被告:朱进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国,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社会、魏娜与被告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社会、魏娜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进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社会、魏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社会、魏娜撤回对被告朱进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魏社会、魏娜承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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