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社会,魏娜与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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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531号案件名称
魏社会,魏娜与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进洋;魏社会;魏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531号 原告:魏社会,又名魏丙举,男。原告:魏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社会,男。被告:朱进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国,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社会、魏娜与被告朱进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社会、魏娜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进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社会、魏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社会、魏娜撤回对被告朱进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魏社会、魏娜承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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