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威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3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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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3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威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威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威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罗汉街道。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眉山精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四川威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有57691元及利息未付。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明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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