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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安、朱亚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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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57号
  • 案件名称

    张恒安、朱亚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恒安;朱亚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57号申请人:张恒安,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被申请人:朱亚蛟,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申请人张恒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亚蛟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户的房屋(豫(2020)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706号)。申请人张恒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亚蛟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户的房屋(豫(2020)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706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恒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泽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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