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功兰、曹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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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375号案件名称
刘功兰、曹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375号原告:刘功兰,女,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曹平,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曹运枚,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曹清枚,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曹四枚,女,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法定代表人:汤永红,院长。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住,住所地:住所地沙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小松,院长。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与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2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帅亚书 记 员 徐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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