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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静、赵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8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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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8财保108号
  • 案件名称

    孙小静、赵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小静;赵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8财保108号申请人:孙小静,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申请人:赵彧,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申请人孙小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彧名下银行存款415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彧名下银行存款41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435元,由申请人孙小静预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利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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