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令臣、杨庆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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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157号案件名称
石令臣、杨庆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令臣;杨庆海;管秀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5157号原告:石令臣,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忠海,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海,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东港市。被告:管秀艳,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东港市。原告石令臣与被告杨庆海、管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令臣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庆海、管秀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出具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收购草莓。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二被告多次收购原告草莓,累计拖欠原告草莓款21440元。被告杨庆海于2021年7月3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分文。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均属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草莓应及时结清货款,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合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海、管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令臣欠款21440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照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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