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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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13号案件名称
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13号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粉玲,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桃园社区十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张粉玲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喜亮,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87号易盛大厦12楼。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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