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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忠芬、贵州开阳硒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1民初3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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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民初3546号
  • 案件名称

    谌忠芬、贵州开阳硒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谌忠芬;贵州开阳硒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穿洞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1民初3546号原告:谌忠芬,女,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贵州开阳硒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禾丰乡穿洞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121590772077Q。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被告: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穿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禾丰乡穿洞村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121599355165U。负责人:李志军。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超,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忠芬与被告贵州开阳硒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穿洞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谌忠芬负担。审判员  韦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东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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