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孔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22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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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22执746号案件名称
何孔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孔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22执746号被执行人:何孔清,男,1979年07月09日出生,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何孔清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孔清缴纳罚金1500元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孔清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的村委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东审判员林振朝审 判 员 黄 深 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潘 荣书 记 员 麦 燕 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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