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林、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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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047号案件名称
刘洪林、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洪林;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林,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泉街佳源·丝路文化城新疆印象一期三标段工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路**鑫丰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军奎,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刘洪林与被执行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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