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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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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117号
  •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合众(天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天津开利星空实业有限公司;同世平;程卫红;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11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号。负责人:龚国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D505室。法定代表人:刘忠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众(天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2002号。法定代表人:刘忠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忠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程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开利星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2006室。法定代表人:刘忠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同世平,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程卫红,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经开南区北京路185号亚欧国际汽车城开利星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合众(天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天津开利星空实业有限公司、同世平、程卫红、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综合查询,经查本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亚欧国际汽车城的多套商业不动产,本院已对其中六千余平予以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受偿顺位存在争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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