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谨、梁丽兰等万俊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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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767号案件名称
谭谨、梁丽兰等万俊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谭谨;梁丽兰;万俊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谭谨,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梁丽兰,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万俊璞,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谭谨、梁丽兰与万俊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4023再审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俊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谭谨、梁丽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传唤其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万俊璞名下有银行存款22800元,我院已冻结扣划。 三、2021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万俊璞房产进行了查询,名下没有不动产。 四、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万俊璞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得知万俊璞长期不在本地,一直在内地。 五、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我院执行情况,将案款22800发放申请人。申清人不能提供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六、因被执行人万俊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与2021年9月22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强制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8)新4023再审2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新4023执7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万俊璞负有继续向申请人谭谨、梁丽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段应忠审判员 赵棣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朋飞书记员 艾斯卡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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