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24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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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504号案件名称
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24民初504号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村郭家庙屯。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德,该公司旗下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酒店负责人(经理)。被告:魏刚,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宇,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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