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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24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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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504号
  • 案件名称

    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刚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24民初504号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村郭家庙屯。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德,该公司旗下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酒店负责人(经理)。被告:魏刚,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宇,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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