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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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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98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君;徐开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985号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街道田坎社区长坡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J83B82A。法定代表人:曾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国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贵州滨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开华,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街道田坎社区长坡岭组**。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君、第三人徐开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四法庭公开开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11时44分47秒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拨打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的电话187××******,其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21年8月16日11时46分52秒本院电子送达平台向187××××****的手机号码发送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187××××****手机机主于2021年8月16日11时47分34秒查看后,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已送达。2021年9月16日,距原定开庭时间已过30分钟,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贵州弘利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兰书 记 员 龙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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