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易祥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9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90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易祥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易祥勇;王冬生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909号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古城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8UBL0H。负责人:张昔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易祥勇,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王冬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易祥勇、王冬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与被告易祥勇、王冬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智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美华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