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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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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964号
  • 案件名称

    杨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应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964号被执行人:杨应,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应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杨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杨应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应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1、查明被执行人杨应有少量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杨应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三、经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应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应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杨应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五、经与被执行人杨应父亲杨国忠(身份号码:522224197008020039)沟通,其愿代为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患有精神疾病,暂无履行能力,其父亲愿提供担保代为履行,本院应予以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9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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