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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增福、畅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5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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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5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增福、畅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增福;畅忠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增福,男,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畅忠平,男,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增福与被执行人畅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2021年6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调查取证的形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8月26日本院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未见到本人,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证明其长期不在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2021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0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殿勇审 判 员 张永祥审 判 员 张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范海旭书 记 员 李雨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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