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妮、龙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0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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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0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超妮、龙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超妮;龙湘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超妮,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龙湘华,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刘超妮与被执行人龙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湘华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刘超妮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52758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湘华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龙湘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湘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集约查询,2021年8月6日、9月24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湘华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龙湘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龙湘华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日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龙湘华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立案执行标的52758元,未执行标的52758元。因被执行人龙湘华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刘超妮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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