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志高、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
  • 案件名称

    郑志高、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志高;冯克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原告郑志高,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杰,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克江,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全,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高诉被告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高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郑志高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润龄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