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高、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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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案件名称
郑志高、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志高;冯克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原告郑志高,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杰,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克江,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全,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高诉被告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高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郑志高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润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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