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590号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赵魁;刘伟;徐明辉;韩碧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林洲,该单位理事长。住所地: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魁,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平舆县。被执行人:赵魁,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徐明辉,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韩碧辉,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16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56号 下一篇 郑志高、冯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