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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立沙、崔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5财保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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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财保157号
  • 案件名称

    柳立沙、崔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柳立沙;崔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57号申请人:柳立沙,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申请人:崔鹏,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申请人柳立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鹏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险限额1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鹏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柳立沙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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