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玲、徐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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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093号案件名称
余玲、徐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玲;徐祥;王申玮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093号原告:余玲,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徐祥,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荭、杨万凤,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申玮,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余玲、徐祥与王申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余玲、徐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玲、徐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玲、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玲、徐祥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曦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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