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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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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李章利;杨万兵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T3 6楼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83438。法定代表人:Mark Lim Chen Kuo,职务董事长。被告:李章利,女,197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杨万兵,男,197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8元,减半收取计112.69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林-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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