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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珍、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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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019号
  • 案件名称

    刘美珍、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美珍;何鹏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原告:刘美珍,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现住大余县。被告:何鹏举,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在章贡区。原告刘美珍与被告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美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美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婷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原告:刘美珍,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现住大余县。被告:何鹏举,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在章贡区。原告刘美珍与被告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美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美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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