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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忠金、刘明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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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94号
  • 案件名称

    解忠金、刘明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解忠金;刘明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解忠金,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刘明社,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汶上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明社名下位于汶上县(产权证号:2×**)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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