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盖福军、时德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131号之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131号之六
  • 案件名称

    盖福军、时德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盖福军;时德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1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盖福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时德福,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盖福军与时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黑1085执1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时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马桥河镇中心街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马桥河镇中心街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马桥河镇中心街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德福在工行黑龙江牡丹江分行牡丹江穆棱长征路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