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长存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67号案件名称
蔡长存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蔡长存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67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蔡长存,男,1986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6070428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新世纪村2组,现住址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371号1-1-1。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海城市公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22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志新,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09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蔡长存于2021年6月26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黑A686H3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西柳镇食品城客来福家常菜门前路段时,与刘云霞、张桥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蔡长存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mg/100m。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检定证书、执法办案信息表、法院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唐文武、刘云霞的证言;被告人蔡长存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蔡长存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蔡长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长存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蔡长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95号 下一篇 盖福军、时德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131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