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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强、王水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2002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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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财保67号
  • 案件名称

    王天强、王水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天强;王水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财保67号申请人:王天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显畅,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水莲,女,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王天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执271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王水莲的房屋拍卖款450,000元。申请人王天强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执271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王水莲的房屋拍卖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王天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叶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雨蔚书 记 员 蒋雁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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