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881财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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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81财保99号案件名称
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英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1财保99号申请人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南桥西路东英德海螺国际大酒店三楼办公区(3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KDKD5D。法定代表人:张高武。委托代理人:张凡,系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7层自编05、06、07、08单元,5楼自编05单元。负责人:李钦。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子村山前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423287。法定代表人:梁雁冰。申请人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花东支行(账号:44×××14)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新城支行(账号:95×××80)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账号:71×××94)内的存款人民币6742167.92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742167.92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花东支行(账号:44×××14)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新城支行(账号:95×××80)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账号:71×××94)内的存款人民币6742167.92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冻结期限一年。四、确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742167.92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英德市广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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