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宏、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鄂1127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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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127财保31号案件名称
胡亚宏、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梅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亚宏;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27财保31号申请人:胡亚宏,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登梁,黄冈市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9EPR90。法定代表人:徐凯。被申请人:徐凯,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胡亚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0%股权及股权收益,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申请人胡亚宏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单(保险单号:PZPP2142012360000000000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亚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0%股权及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冻结价值限额为2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亚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宛静审判员袁林杰审判员吴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 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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