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紫隆、丁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67号
  • 案件名称

    王紫隆、丁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紫隆;丁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67号原告:王紫隆,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10组。被告:丁帆,男,200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紫流村6组。原告王紫隆与被告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紫隆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紫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紫隆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