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隆、丁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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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67号案件名称
王紫隆、丁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紫隆;丁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67号原告:王紫隆,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10组。被告:丁帆,男,200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紫流村6组。原告王紫隆与被告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紫隆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紫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紫隆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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